(2005年9月1日制定,2012年7月9日修改)
第一章总则
第一条公司拥有的财产是国有和校有的资产。它是公司教学、科研、行政办公、生产经营、产业开发和师生生活等活动的重要物资条件。加强学院的资产管理,充分发挥学院资产应有作用,是办好学院的基本保证。
第二条公司资产管理是学院一项基础性管理工作。其主要任务是: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;明晰资产产权关系;实施资产产权管理;保障资产的安全、防范资产流失;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及有效使用。
第三条公司资产的管理和使用。贯彻统一领导、专人负责、明确责任、合理调配、用管结合的原则。实行学院所有、统一监督管理,学院(系、所)享有资产合理使用的权力,承担资产保管、维护资产包管、维护保养以及维修管理,提高资产利用率等责任。
第四条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,根据原国家教委《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意见》(教备【1997】14号),教育部《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》(教高【2000】9号),结合公司情况,制定本条例。
第二章管理体制及其责任
第五条公司安排行政副经理负责本单位资产管理工作,配有资产管理员处理日常事务。资产管理员的主要职责是:
一、贯彻上级和学校资产管理有关规定,组织制定本归口管理单位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。及时纠正违反资产管理规定的行为,对情节严重的应书面报告学校资产处或学校纪检监察部门;
二、资产管理员负责本单位设备物资的建账、建卡和物资的管理;
三、资产管理员负责本归口单位资产的清查、登记及有关统计、报表的填报;
四、学院南、北校区办公室都有专人负责资产的保管、维护保养、维修,提高资产的使用效果和防止资产的流失。
第六条根据政府有关资产管理法律规定,建立健全公司资产管理责任追究制度、损坏物资或丢失物资赔偿制度,区别情况作出经济赔偿或行政处分,直至追究法律责任。
第三章仪器、设备及物资管理
第七条凡是能独立使用,试用期一年以上,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形状的问题设备、陈列品、工具量具和器皿,行政办公设备,家具等固定资产或低值物资,不论使用何种经费购置或资产来自何种渠道(包括赠送),器材管理员都要在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建账,办理资产报增(报减)手续。
第八条凡是使用期在一年以下的各种易损易耗物资,如玻璃器皿、电子元件、零配件、文具用品等。器材管理员要建立,健全登记保管制度,按照量入为出、满足需求的原则拟定物资采购计划,防止物资挤压和浪费。
第九条各类仪器设备原则上不能随意搬离原安放地点或挪作他用。确因工作需要动用的,使用人要经过单位物资管理负责人同意和办理借出手续,限期归还。禁止把免税进口的仪器、设备转让其它部门或个人占用。
第十条为了最大限度发挥学院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,对于长期闲置或效益较低的教学、科研、行政办公仪器设备,学院有权对使用设备单位进行适当调整。
第十一条学院配备仪器设备要实行优化配置的原则,防止浪费。根据本院实际,制定仪器设备申报、论证、审批、购置、验收、使用维护保养等操作细则,实行岗位责任制,最大限度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果。
第十二条仪器,设备等物资的调拨,转让,报损由后勤处设备科实行统一管理,有器材管理员提出申请报告,填写有关表格送后勤处设备科,经过鉴定、审核并报学校后勤处批准后才能处理和变更账务手续。
第四章违规处理
第十三条全院教职工、员工都有用好管好学院资产的义务和责任,依法维护资产的安全、完整。
第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,学院责令迅速改正并根据情况分别作出追究经济赔偿、追缴经营所得、院内通报批评或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院领导责任的处理:
一、对本单位所管辖的资产造成严重流失或损失或浪费不反映、不报告、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;
二、擅自批准资产产权变动,擅自转让、处置资产造成严重后果的;
三、不如实进行固定资产登记、不如实填写院产报表,隐满真实情况的;
四、擅自把非经营性资产或学院无形资产用于经济活动,谋取个人或本单位利益的。
第五章附则
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,由学院办公室组织实施。
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。